终止固定期限租户租赁

如果双方就租赁的具体期限(通常为半年或一年)达成一致,即存在定期租赁或租赁。1995年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SA)的S85规定,一般租户不能通知终止定期协议,除非发现房东违反协议。

允许租户终止定期协议的理由:

  1. 房东在协议开始后两个月内签订出售房屋的合同,但未向房客提供建议- s85A
  2. 该协议受挫(例如房产已被摧毁,无法居住,被迫收购或不再合法使用)– s86B

3.房东严重违反了协议 s88

在固定期限结束时,如果任何一方不打算继续租赁,他们可以提供根据 s83A(房东)和 s86A(租户)终止的通知。

在违反协议的情况下,租户可以向房东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并提供至少七天的补救时间。如果房东在规定期限内不纠正违约行为,根据1995年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SA)第85条,租赁将自动终止。但是,如果房东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他们可以向南澳大利亚民事和行政法庭 (SACAT) 申请恢复租赁或拒绝在通知中规定的终止日期之前终止合同的命令。

如没有违反协议,如果任何一方遭受不必要的困难,他们可以向SACAT申请终止协议。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房客也可以终止租赁协议。

如果固定期限尚未到期,但租户不再想占用,租户应与房东联系,试图达成协议。在某些情况下,房东可以允许租户离开,只要租户发出通知,支付再出租费用或找到合适的替代。如果租客以为业主会自行把物业转租,便搬走,则房东可对租客提起诉讼。这被视为租户实际放弃财产。

如果房客决定在未经房东批准的情况下离开(或已经离开),房东有权收回某些费用,前提是房东试图通过尽快寻找替代房客来减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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