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与管理——它们有何不同?

1993 年监护和行政法 (SA) 允许南澳大利亚民事和行政法庭 (SACAT) 为不再能够独立做出重要决定的人,特别是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下达监护和行政命令。

精神无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由于以下原因而无法照顾自己的幸福、健康、安全和管理自己的事务:
  • 任何形式的脑损伤、疾病、紊乱、发育迟缓或缺陷、神经系统疾病(即患有脑损伤或神经系统疾病的人)
  • 导致该人无法以任何方式表达其意图或愿望的任何身体状况或疾病(即有听力、言语和视力障碍等身体残疾的人以及中风的人)
有了监护令,被指定的人可以就个人的个人、生活方式和医疗保健选择做出决定。而通过行政命令,被指定的人可以就个人的财务选择做出决定。

监护人命令示例:
  • 做出有关医疗或牙科决定的决定
  • 同意或撤回对任何必要治疗的同意,但终止妊娠、绝育和电休克治疗除外
管理员命令示例:
  • 就个人的支出和投资做出决定
  • 处理个人的财务组合(即收取收入和支付账单)
  • 获取当事人的遗嘱或其他记录
  • 在一个人死后短时间内继续管理其遗产,并根据该人的遗嘱将管理权移交给执行人
  • 更改或撤销任何持久授权书
通常不需要监护令,因为大多数人会得到能够代表他们做出决定的家人和朋友的支持。如果受保护人有有效的持久授权书或预先护理指令,则也不需要正式命令。但是,如果必须保护个人的财务免受剥削、滥用和滥用,则可以由特定类别的人申请命令。

在南澳大利亚,有关监护和管理的法律非常严格。任何不为受保护人的最大利益行事的人都可能被认定为不遵守法律。例如,管理员挪用受保护人的资金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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