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抗辩遗嘱的系列文章的这一部分中,本文探讨了根据Inheritance(Family Provision) Act 1972 (SA)申请不充分提供的选择。作为法律的一般原则,立遗嘱者(订立遗嘱的人)可以将其财产分给他们可能希望的任何部分。可以想象,这确实会导致不动产的不公平分配。有时,家庭成员或家属被排除在外,因为立遗嘱者没有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分配。
为了帮助可能遇到这种情况的人们,州政府制定了Inheritance(Family Provision) Act 1972 (SA)。通过该法案,遗嘱遗嘱者可以申请重新分配命令。该法令还规定了那些无遗遗物遗留者。
关于资格,该法规定了可能申请Inadequate Provision的人群。他们是:
- 死者的配偶或离婚配偶;
- 死者的家庭伴侣(必须是注册的家庭关系);
- 死者的子女;
- 死者的配偶或家庭伴侣的孩子,在死者即将去世之前由其抚养;
- 死者的孙子;和
- 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在生前向法院证明自己照顾或抚养死者。
在提供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委任书后的6个月内,必须根据不足的规定申请重新分配命令。如果死者的遗产尚未得到充分管理,法院可以准予例外。重要的是要注意,申请Inadequate Provision并不能保证会发出重新分配命令。法院将考虑立遗嘱人的规定,以确保应得的人得到提供。如果提供了需要提供帮助的人,即使受益人对该部门不满意,法院也不大可能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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