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说法,程序的公正性意味着在行政决策中公平行事。它关系到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该决定在实质意义上的公正性。
反对偏见的规则
反对偏见的规则意味着,决策者不能有偏见,使他们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决策者必须没有实际的偏见以及任何对偏见的忧虑。
决策者是否有偏见,取决于一个假设的公正的外行观察者的标准。
公平程序与公平结果
程序的公正性意味着公正的听证,而不是公正的结果。即使结果不公平,也可以证明程序上的公平。相反,即使最终做出的公平的决定,但如果程序遵循的过程不公平,这便不是公正的程序。这意味着“正确”的决定可能仍会被推翻,理由是该决定违反了程序公正性的要求。
对与决策过程有关而不与决定有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前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Murray Gleeson曾写道:“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本质上是实用的。无论是从程序公正性还是自然公正性方面进行讨论,法律的关注点都是避免实际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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