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面支撑权:邻里的责任

从本质上讲,侧面支撑权是这样一种原则,即每个土地所有者都拥有保留对该土地或底土(通常来自相邻财产)提供的支持的隐含权利。该原则首先在 Dalton v Henry Angus and Co (1881) LR 6 App Cas 740 中概述,此后在现代普通法中受到质疑,随后得到肯定。在当代法律中,被发现对相邻财产的支持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将承担造成滋扰的责任。

“But for“ 争论

“But for”测试在试图确定责任时很有用。在建筑工程或土地搬迁导致邻近地区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土地上的实际建筑物或构筑物,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定不会发生。土地所有者只有在对其土地造成的滋扰是他自己的建筑物的直接或并发后果时才有资格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应该进行测试以确定如果毗邻的土地处于自然状态,是否会发生沉降或损坏。

此外,土地所有者要求损害赔偿需要实际干预的要素。这在 Barbagallo v JandF Catelan Pty Ltd [1986] 1 Qd R 245 一案中有所概述,该案的结论是,为了要求损害赔偿,必须干扰土地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普通享受权。因此,仅仅对毗邻的土地有影响是不够的,需要使土地所有者明显失去享受,才能提出妨害索赔。

此外,还必须满足确定滋扰的要素。这些通常是: -

- 申请人拥有受干扰的财产或有权占有该财产;

- 干扰原告对财产的享受是由被申请人造成的;和

- 被申请人的干扰是实质性的和不合理的。

经认定符合上述要件的,法院可以下令强制执行令,强制被申请人恢复妨害发生前的土地财产。在处理这些争议时,必须考虑许多复杂的因素,包括:

- 如果享受的损失源于您财产上的土地或从技术上讲是相邻财产上的土地;

- 双方减轻各自损害的程度;和

- 从造成滋扰的邻近工程中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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