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 破产法和公司法的变更

在这个不确定的时期,包括移民在内的各个法律领域都发生了许多变化。 做出的其他更改之一是关于破产法和公司法,该法包含在《 2020年冠状病毒经济应对方案综合法案(联邦)》附表12中。 该法案旨在避免不必要的破产和破产(Covid-19安全港),并于2020年3月25日生效。

有哪些变更?

1.破产交易(公司)

在Section 588GAAA of the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董事将暂时免于因无力偿债的交易而承担个人责任的风险。

这项临时舒困措施将在2020年3月25日开始,为期六个月,与现有安全港制度一起运作, 当债务产生在以下情况产生:

i。在日常业务中;

ii。在自2020年3月25日开始的六个月期间(或法规规定的任何更长期间)内;和

iii。在此期间任命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之前。

解释性备忘录

该法的解释性备忘录解释说,自2020年3月25日起的6个月内,债务是因为需要维持日常所产生。 COVID-19安全港的覆盖范围比现有安全港制度所涵盖的范围要窄,后者仅涵盖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债务,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更好的结果。

  1. 要求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 (Statutory Demands)(公司)

对于在2020年3月25日或之后送达的法定要求偿还书(Statutory Demands),在6个月内,债权人可以发出法定要求偿还书的最低门槛从2,000澳元提高至20,000澳元。然后,债务人公司将有6个月的时间来回应偿还书,而不是当前的21天。

由于这些变更自2020年3月25日起生效,为期6个月,这将导致债权人使用法定要求偿还书强制债务人公司付款的情况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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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文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安和律师事务所对您根据本文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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