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和有趣的家庭法案件–第2部分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Family Law Act 1975 (Cth) - 管理家庭法事务的主要法律,并提供了有关浪费婚姻资产案和婚姻房屋价值案的一些信息。

每天都会出现新的家庭法案件,每个案件的事实都不同。今天,我们将继续谈论其他著名和有趣的案例。

彩票中奖案例

Farmer and Bramley (2000) FLC 93-060

彩票中奖可以视为购买彩票的人的出资,只要中奖的时机是相关的。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在一起生活了12年,并且从这段关系中生了一个孩子,分居时没有任何价值的资产。在恋爱初期,丈夫受与毒品影响,妻子在他吸毒期间一直在经济上和情感上支持他。妻子还在他学习期间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并帮助他提高了读写能力,最终他得以获得了全职有酬​​工作。

分居后,他们的孩子主要与妻子住在一起,孩子与父亲之间有不定期的接触。双方分居后约18个月,在他们达成财产分割之前,丈夫从他购买的彩票中赢了大约500万澳元。此后不久,妻子提出了财产分割的申请。为了减少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他赌博了10万多澳元,并声称自己的妈妈是赢得彩票的人。

由于在关系中妻子的贡献(财务和非财务),双方离婚后财务状况的差异以及妻子在没有丈夫的任何财务和实际支持的情况下对孩子的持续照料。法官在本案中认为,分离后的彩票奖金可以在双方之间分配。

关于披露的案例

In the Marriage of Weir (1992) 16 Fam LR 154

妻子在对丈夫不公开的财产分割程序提起上诉。

允许上诉的依据是,财产诉讼的一部分有义务充分披露其财务状况。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财产没有公开,法院在作出有利于无罪当事方的调查结果时不应过分谨慎。

如果您想起草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子女抚养协议或同意书,或者想了解有关您的权利和选择的更多信息,安和律师事务所会在这里为您提供帮助。只需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straitslawyers.com或致电8410 9069给我们安排在线会面。

请注意,本文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安和律师事务所对您根据本文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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