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南澳大利亚商业租赁条例-修订

新冠肺炎应急反应修正案中涵盖2020年3月30日起6个月的现有法规将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

COVID-19 Emergency Response (Commercial Leases No 2) (Prescribed Period) Variation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将在法案通过后制定。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2021年1月3日到期。

修正案将会修改什么?
经修订的条例已将“规定期限”延长至2021年1月3日,这实际上将延长遵守下列规定的期限:

•业主和租客在商业租赁中就应支付的租金进行善意协商的义务(refer to regulation 6 of the Regulations);
•房东对某些违反商业租约的行为采取强制行动的限制(refer to regulation 7(1) of the Regulations);和
•禁止房东提高租金(周转租金除外)和征收土地税(refer to regulations 7(4) and 7(5) of the Regulations)。

除某些临时规定外,条例还规定,房东不得采取某些规定的行动,包括出租人对年营业额少于5 000万澳洲的承租人以及因新冠疫情而遭受经济困难的承租人采取驱逐行动,规定商业租约的当事各方需真正努力并真诚与出租人进行谈判以应付租金以及商业租约的其他条款,由小型企业事务专员就纠纷设立调解机制,并设立由裁判法院解决纠纷的机制。

鼓励谈判和达成协议
商业租赁合同的各方应在考虑以下因素的情况下,就商业租赁合同规定期限内的租金进行真诚的协商:

a) COVID-19疫情对租赁各方的经济影响;

b)本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和

c)强制性行为准则的规定。

出租人不需要向承租方提供任何以免除和延期形式的按比例减少的租金,因为这是需要协商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的贸易有所减少,则预期出租人必须根据承租人的贸易减少向承租人提供这种减少,作为与强制性行为守则有关的诚意谈判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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