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第2部分)

在我们先前关于商业模式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个体经营者和合伙企业模式。本文将讨论您在运营公司或信托公司时的权利和责任。

公司
与个体经营者或合伙企业模式不同,公司与经营者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意味着公司一旦注册,便具有法人资格,并可能招致自己的债务,起诉或被他人起诉。
创办公司的人与拥有自己的独资商人的控制或所有权程度不同。公司由其董事控制,但必须为拥有公司共同所有权的股东的利益行事。该业务的收入属于公司,而不是董事的个人收入。尽管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能力较小,但公司可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股票来筹集资金,而其他机构则不能。

公司的结构可以限制其成员的风险,成员对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仅限于其所持股份的欠款额。但是,如果发现公司董事违反了法律义务,则其个人仍可能对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受《 2001年公司法》的约束,并且对记录保存,审计,报告等有严格的要求。这些义务可能会因公司规模而异。

尽管创办公司涉及大量成本和复杂性,但它适合预期营业额较大的企业。它的最大优势是能够通过股票筹集资金和限制其成员的责任。

信托
信托是指被提名人(受托人)为他人(受益人)持有资产或财产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是指受托人代表受益人开展业务的地方。信托不被视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受托人应对信托的债务负责,如果信托资产不足,则必须亲自支付任何差额。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减少受托人的责任。

信托必须通过概述信托运作的正式信托契约来建立。信托主要有两种类型:全权信托和单位信托。在全权信托中,受托人可以自由分配资金给每个受益人。在单位信托中,信托的利益分为单位,单位的分配取决于每个受益人持有多少单位。只能分配利润,不能分配损失。

信托没有纳税义务。但是,受托人必须具有税务档案号并提交年度信托申报表。受托人或受益人应就其获得的信托净收入缴税。

信托允许灵活地将业务利润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这与公司结构(公司的利润转移给股东)或唯一交易者结构(所有业务收入只能由个人亲自归属于唯一所有者)形成对比。

这两种业务结构都有其优点和缺点。与最初的交易者和合伙关系模型相比,它们最初更难建立。对于要遵守繁重义务和法规的公司来说尤其如此。

如果您对哪种业务模式最适合您或如何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建立公司或信托有任何疑问,安和律师事务所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只需通过info@straitslawyers.com与我们联系,或致电8410 9069给我们打电话。

请注意,本文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安和律师事务所对您根据本文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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