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伴侣将您的孩子带走时,您该怎么办?

在我们最近发表的《家庭法观察名单》中,我们列出,正在办理离婚或分居手续的父母担心另一父母可能会将孩子带到国外,可以申请将其子女列入机场观察名单。但是,如果您的孩子在未经您允许的情况下被澳大利亚其他地方的前伴侣从您的监护人或他们的授权监护人的监护中移走了,该怎么办?

这使我们回到了今天有关恢复顺序的主题。

什么是追討 (Recovery Order)

根据Section 67Q of the Family Law Act 1975的规定,Recovery Order是家庭法院向某人或向州当局和联邦部门(例如警官)发出追討回儿童(或将其送返)的追討令:

  • 子女的父母,或
  • 拥有养育命令的人,其中指出该孩子与他们同住,与他们共度时光或与他们交流,或
  • 对孩子负有养育责任的人。

命令可能还包括:

  • 提供有关一个或多个孩子的日常照顧的指示,直到他们被送返或交付给有关方面为止;和
  • 州和联邦部门有权逮捕任何再次移走或占有该儿童的人而無需任何逮捕令。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追令?

如果您的孩子(一个或多个孩子)在未经您的允许下被您的前伴侣从您的照顧底下带到澳大利亚的其他地方,则可以申请追討令。

这可能包括以下情况:

  • 与您的孩子通常共度时光的某人拒绝或未能将孩子送回您的照顧(即使没有养育命令);
  • 不通常花时间陪伴孩子的人将孩子从您的照顧下带走,拒绝或不将他们送回;或
  • 未经您的同意或法院许可,孩子们已经搬迁(或将要搬迁)到澳大利亚其他很远的地方。

由于您需要证明将孩子送回給自己照顾是孩子的最大利益,因此在向法院提出申请追討令前,请您先获得法律咨询,以了解您的权利和选择。

如果您想申请儿童抚养令或了解有关您的权利和选择的更多信息,安和律师事務所将竭诚为您服务。只需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st​​raitslawyers.com或致电8410 9069给我们安排在线會面。

请注意,本文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安和律师事務所对您根据本文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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