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确保您不与资不抵债的公司打交道是非常重要的。许多人没有考虑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the Act”) 的影响,也不考虑它们在与已进入清算的公司进行交易时偿还金额的责任。
该法第2部分概述了法院可根据该法第588FF作出偿还令的无效交易的标准。如果您在公司开始清盘之前的 6 个月内与公司进行了交易(在这种破产的情况下),则您有需要偿还在此期间从该公司收到的任何款项的风险。例如,如果您被签约向资不抵债的公司提供营销服务,并且在上述期间内支付了或实施交易的行为,则可能会命令您偿还这些金额。
这是因为,付款(在类似交易下)通常被视为"无担保债务"。因此,很可能您会收到少于这个数额,如果这笔交易被搁置,直到公司清盘,一旦有担保的债权人已经支付。法案第588FA、588FB和588FE条定义了这些类型的交易。
虽然立法似乎赋予清算人“拆东补西补”的权力,但有必要优先考虑破产公司所欠债权人的债务。这是为了保护商业交易中有保障的利益的有效性,否则,在实际操作中,收回您的利益将缺乏保障。
重要的是要知道,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对可撤销交易的索赔,特别是不公平优惠支付的抗辩是存在的。无论您是指定清盘人、正在清盘的公司、已提出不公平优惠付款要求的公司或在澳大利亚从事业务的公司,了解您在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下的权利和义务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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